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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联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稿)
日期: 2023-05-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青联界别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依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全国青联改革方案》和《青年联合会组织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全国青联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发挥作用、便于经常组织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建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下设秘书处负责界别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界别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具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联络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

  (二)反映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三)依据全国青联的工作部署,安排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设计开展各项活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四)了解本界别委员的履职情况;

  (五)完成全国青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全国青联每年召开12次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界别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研究、交流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政治引领和价值观引领。组织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每年至少组织1次委员理论学习。推动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开展1青联委员走基层宣讲活动。推动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

  (二)提案和建议。督促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按照《青年联合会提案和建议工作制度》规定,充分发挥个人优势和专业特长,积极聚焦本领域、本界别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热点问题和青年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出提案和建议。每年以集体名义至少形成1份调研报告或提出1个提案建议。

  (三)服务党政工作大局。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积极谋划推动工作。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特别是脱贫攻坚战,组织、动员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广泛参与青联组织助力精准脱贫工作,聚焦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等贡献智慧力量。

  (四)直接联系青年。督促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积极践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全国青联委员直接联系青年工作制度》,深入了解所联系青年的利益诉求、意见建议。

  (五)加强从严治会。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推进从严治会的规定》,禁止界别工作委员会、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和委员以青联名义组织以餐饮娱乐为主要内容、以委员为参与主体的联谊活动。督促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职,根据《全国青联委员履职规范(试行)》,按照全国青联秘书处统一要求对本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作出审核和评价。及时关注委员的现实表现,对苗头性问题,及时上报全国青联秘书处。

  (六)全国青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界别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3次集体活动。开展活动前要将方案报全国青联秘书处批准。在活动过程中,全国青联秘书处予以协调和配合。以界别工作委员会名义联合社会有关方面开展活动时,须提前与全国青联秘书处沟通、协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界别工作委员会以开展公益性活动为主,不能从事有偿性经营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九条 为加强全国青联对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全国青联建立主席(副主席)联系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

  第十条 主席(副主席)联系界别工作委员会的安排建议由全国青联秘书处提出,在征求主席(副主席)意见并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全国青联秘书处根据安排,协助主席(副主席)做好联系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应对所联系的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所联系的界别工作委员会落实全国青联全委会、常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特别是重点指导推动界别工作委员会开展调研和提案建议工作。每年至少参加1次所联系界别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每年联系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情况,由主席(副主席)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可以联合其他界别工作委员会共同开展活动,也可邀请其他界别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本界别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邀请非联系本界别工作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参加有关活动,由全国青联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十四条 团中央统战部青联界别工作处负责与各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日常联系和沟通。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由界别工作委员会或全国青联秘书处动议,由全国青联秘书处提请全国青联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全国青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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