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四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五章 文件审批签发
第六章 其他工作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中央书记处必须带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团中央书记处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正己,书记处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模范执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各项团内规章。
第三条 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团中央书记处负责事关全团的日常工作,并在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团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全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研究制定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工作的各项指示。按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执行团的决议。按照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研究、规划、部署全团工作并推动、督查、落实。组织实施团中央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考核评价省级团委业务工作。研究提出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讨论审议的重要文件和事项。
第六条 处理全团日常工作。审批各省级团委和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事项。研究决定涉及全团的重大活动方案和重要会议安排。研究审定代表全团参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团内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审定团中央与中央有关部委联发公文。决定有关突发性重大事件、重大舆情的处置方案。研究决定团内荣誉表彰事项。
第七条 领导团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落实党中央、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各项工作要求,履行团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并推动落实。领导直属机关党委工作。书记处及其成员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第一书记责任清单、“一岗双责”责任清单落实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决定人事等重大事项。提出团中央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有关人事方案,按规定决定团内纪律处分。协助省级党委管理省级团委领导班子成员,并对其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决定团中央直属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决定团中央机关干部职务任免、职级升降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以及干部考核等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决定团中央直属机关干部纪律处分事项。
第九条 审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拟作出的重要决定和重大工作部署。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各项指示,坚决落实党中央书记处的各项工作要求。团中央书记处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中央的原则,确保“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党有号召、团有行动”。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第一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常务书记负责日常工作,书记处专职、挂职、兼职各同志按分工各负其责,各同志均对书记处整体负责。书记处工作职责所述事项,均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书记处同志个人分工负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有主见、有担当、有作为,并视情向书记处请示报告重要情况。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可设立由书记处一位或多位同志负责的内设议事协调机构,对书记处负责,但数量应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书记处各同志参加议事决策时,无论专职、挂职,均具有同等权力;无论是否属本人分管工作,都应主动和负责任地充分表达意见。第一书记应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既充分发扬民主、重视不同意见,自觉接受书记处其他同志监督,又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克服表面上的一团和气。对已作出的决定,书记处各同志都要自觉维护、共同遵守,并按照分工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书记处改变决定前必须认真贯彻,不得有任何推诿、抵触或变相抵触言行。书记处各同志应当在共同理想和党的纪律原则下增进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书记处同志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自觉提高党性修养,自觉锤炼优良作风,自省自励,廉洁奉公,严肃认真地坚持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模范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为全团作出表率。
第十四条 书记处同志代表团中央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经书记处批准。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作序。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汇编。
第四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书记处作出重要决定,一般应通过会议议决。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书记处会议、书记处专题会议。
书记处会议是团中央书记处的最高决策机制,由第一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第一书记委托常务书记主持。书记处全体专职、挂职同志均参加书记处会议,重大事项或紧密相关议题可请兼职书记参会。
书记处专题会议中,机关内设议事协调机构专题会议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涉及多位分管书记的专题会议由第一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第一书记委托常务书记或书记处其他同志召集并主持,负责相关工作领域的书记处同志参会;主要属书记处某位同志分管范畴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专题会议,由该同志召集并主持,无须事先请示,视情事后向第一书记报告有关情况;书记处同志召集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无须请示报告。各类专题会议不能代替书记处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遵循突出重点、提高实效的原则确定会议议题,尽力减少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和无实质内容的议题。
书记处会议议题一般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有关精神;
(二)研究部署团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三)研究面向全团部署的重点工作;
(四)审议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干部人事事项;
(六)研究团中央直属机关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七)根据有关要求需书记处研究的其他事项。
书记处专题会议议题一般包括:
(一)需多个部门、单位协同开展的工作;
(二)面向全团开展的专项工作;
(三)机关内设议事协调机构研究的事项。
书记处会议议题一般由第一书记提出,书记处其他同志提出建议议题经第一书记同意后也可列入议题。书记处专题会议议题由主要召集人确定。
会议议题有关材料由该议题主责部门、单位准备,经负责此项工作的书记处同志审定后送书记处办公室,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印送书记处同志和其他参会人员。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主责部门、单位未经会前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不得上会;各方已达成一致的内容无须再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应明示。
第十七条 书记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同志出席方能召开,其中涉及干部人事事项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一般情况下,研究列会议题须有该议题分管书记亲自参会;分管书记确无法亲自出席的,议题应当不涉及实质决策内容,可由分管书记会前书面表达意见。书记处同志无法出席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办公厅主要负责同志须列席除干部人事议题外的书记处会议,承担会议秘书的职责;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须列席干部人事有关议题,承担会议秘书的职责。原则上书记处所研究议题涉及的主责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参会。一般情况下,涉及研究落实党中央重要要求、重大部署和团中央全局性工作的议题,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列席会议。其他内容列席人员由办公厅商主责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确定。
第十八条 书记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有关事项。书记处会议讨论议题遵循第一书记末位表态规则。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任一适当方式,各同志在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表明赞同或反对或弃权。
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中,如果书记处三分之一以上的同志表达反对意见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由主责部门、单位结合书记处会议讨论情况研究修改后重新提交书记处研究。特殊紧急情况下有重要分歧但又必须作出决定的,按简单多数规则决断、执行。
第十九条 书记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讨论决定对有关人员的纪律处分应当严格遵守执纪规定。认真落实书记处已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团中央书记处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和纪律处分事项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方式,也可选择其它符合规定的方式,与会成员应当遵守各项回避规定,对有关人事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意见。议决事项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事非紧急,分歧严重的,应暂缓推进议决。
第二十条 书记处会议须按规定要求记录归档,由办公厅负责起草除干部人事议题外的会议纪要并报第一书记审定,原则上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由组织部负责起草干部人事议题的会议纪要并报第一书记审定。书记处专题会议讨论的一般事项可不作记录,但所有专题会议都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明确主责部门、单位起草,报经会议召集人审核,由第一书记签批后发布、归档。书记处会议、书记处专题会议所有参会人员除遵守保密规定外,均不得泄漏会议决策过程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书记处同志要按照分工指导主责部门、单位落实各项会议决定事项。办公厅承担会务工作并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五章 文件审批签发
第二十二条 以团中央书记处、团中央名义报送党中央、中央书记处、中央分管领导等上行文件,经负责此项工作的书记处同志审阅后,由第一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以团中央名义向全团印发、联发的文件,经负责此项工作的书记处同志、常务书记审阅后,由第一书记签发。以团中央名义向其他单位印送的文件,经负责此项工作的书记处同志审阅后,由常务书记签发,重大事项报第一书记加签。
第二十四条 以团中央办公厅名义向全团和直属机关印发、联发的文件,以及向其他单位印送的文件,经负责此项工作的书记处同志审阅后,由常务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涉及干部人事事项,以团中央书记处、团中央名义报送、印发的文件,经负责此项工作的书记处同志审阅后,由第一书记签发。
第六章 其他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省级团委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报负责相关工作的书记处同志审批处理,其中,仅涉及该省级团委的重要事项报常务书记审批,有区域性或全局性影响的重大事项加报第一书记审批。
第一书记离京,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中央分管领导和中央办公厅报备,并指定常务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常务书记同时不在京时,指定书记处一位同志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外出报告事项按照《团中央直属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团中央书记处理论学习中心组是提高书记处同志理论水平的主要载体,是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保证,是准确领会中央精神的重要机制。学习包括交流研讨、专家授课、日常自学三种形式,以自学为主。交流研讨式学习每年安排不少于10次,原则上每月一次,学习须作记录,形成纪要报第一书记审定后印发。专家授课式学习一般结合党中央重大部署和重要时间节点安排。书记处同志要自觉、及时、认真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中央重大部署,每年应结合工作实际撰写理论文章、形成调研报告、讲授党课团课。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团中央书记处民主生活会是书记处及其成员自我净化的主要载体,由第一书记主持,每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问题,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第一书记同书记处其他同志之间、书记处同志相互之间、书记处同志同所分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要认真开展谈心,书记处同志要撰写书面发言材料。书记处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要紧紧围绕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党性分析和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书记处同志在会后要明确自己改进提高的具体措施,针对问题认真整改并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密切联系青年制度。书记处同志应当时刻关注重大舆情、重大事件、重大政策对青年的影响,密切关注互联网上青年动态,高度警惕意识形态领域和经济社会领域重大风险。书记处同志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青年、深入基层,每年应抽出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到青少年和基层单位开展调研,与直属机关干部职工、基层同志谈心谈话,了解各级团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落实团中央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等情况,阐述工作意图,推介有效经验,听取一线意见,及时校正决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团中央书记处与团中央全委会、团中央常委会、团中央专委会有关工作协同规则另行明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