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理职责分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章 答复要求
第五章 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
第六章 办理督查和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是共青团中央的法定职责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并通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交由共青团中央研究提出意见的议事原案。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共青团中央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和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由共青团中央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交由共青团中央办理的代表议案,办理完毕后向交办的相应专门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交由共青团中央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为主办(分办)、协办(会办)两类。主办(分办)包括共青团中央单独、分别或牵头办理,办理完毕后向代表、提案者反馈办理意见。协办(会办)是指共青团中央作为其他牵头部门单位的办理机构之一,协助提供办理意见,其中,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称为协办,办理政协提案称为会办。
第四条 “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是各级团组织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渠道,是共青团借助人大、政协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有效代言青少年普遍性权益的重要载体。要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同深化“面对面”活动结合起来,代表、委员的意见应作为“面对面”活动年度选题的重要参考,应积极邀请代表、委员参加“面对面”活动的倾听、调研、会商各个环节,应通过“面对面”活动联系更多关心青少年事务的代表、委员。
第二章 办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在共青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会同办公厅负责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归口办理、组织协调、联络服务、分办督办;机关各部门(单位)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具体承办工作,也可协调各事业化工作平台参与承办工作。
第六条 共青团中央每年召开一次建议、提案交办会,将“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交由共青团中央办理的建议、提案,集中交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在每年的建议、提案交办会上一并作出部署。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单位)应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建立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承办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由熟悉政策和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办理。
第八条 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在《建议、提案办理流程表》(见附件)中作全流程反映,在报书记处审批时附后,并作为评价办理工作和督导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负责领取并牵头办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交由共青团中央办理的代表议案,机关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具体内容协助提供答复意见,由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汇总答复。
第十条 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负责领取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交由共青团中央办理的建议、提案。领取时工作人员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对,对不属于共青团中央职责范畴的,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负责对建议、提案进行初核,根据具体内容提出分办方案,由办公厅审核后正式印发。承办部门(单位)对分办方案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维护青少年权益部说明情况并作出调整。必要时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会商,确定承办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流程规范。
(一)主办(分办)件。经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分管书记审批后,交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汇总。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将审核修改后的答复意见,报书记处审定后,由书记处第一书记签发。办公厅对答复意见的行文格式作最终审核,核编文号后加盖“共青团中央”印章发出。
(二)协办(会办)件。经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分管书记审批后,交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汇总。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将审核修改后的答复意见,报书记处审定后,由书记处常务书记签发。办公厅对答复意见的行文格式作最终审核,加盖“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章发出。
(三)明确供研究参考、不需要书面答复的参阅建议、提案,可以不做行文答复,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工作中认真予以研究参考。
第十三条 涉及共青团中央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建议、提案,参与承办的部门(单位)应主动向牵头承办的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意见。
第四章 答复要求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单位)应结合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认真起草答复文稿。内容要逻辑清晰、表述准确、用语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答复的针对性,不说空话、套话,对所提意见要逐条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于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重点督办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办理流程,认真做好办理工作。
共青团中央负责办理的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应邀请相关代表共同开展调研,必要时邀请负责督办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协办单位共同调研。办理结束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告办理情况和成效。
共青团中央负责办理的全国政协重点提案,应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做好委员视察、重点提案督办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重要提案摘报》等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时限。
(一)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应当在收到代表议案的3个月内办复,最迟不超过5个月。
(二)建议、提案主办(分办)件。共青团中央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后2个月内,承办部门(单位)应将答复意见交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会同办公厅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工作。
(三)建议、提案协办(会办)件。共青团中央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后1个月内,承办部门(单位)应将答复意见交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会同办公厅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规定时限内,送主办部门单位。
(四)“两会”闭会期间,共青团中央收到需要答复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转来的建议、提案,以及代表、委员通过其他方式、途径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部门(单位)应在2个月内形成答复意见交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会同办公厅在1个月内完成答复工作。
第十七条 牵头承办的部门(单位)要在建议、提案答复件首页右上角注明分类。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或已有规定、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
(二)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或已制定解决措施、列入计划并明确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
(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内容原则上全文公开。各承办部门(单位)在起草答复文稿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对内容涉密的,做不涉密处理后再答复代表、委员;涉及敏感问题、不宜对外公开的,应在答复件首页上标注“不公开”,否则均为“同意公开”。
第十九条 向主办部门单位或代表、提案者寄送建议、提案答复时,应严格按照范围明确主送、抄送单位和人员。
建议的主办(分办)答复件,寄送所有提出建议的代表1份,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建议的协办答复件,寄送主办单位1份,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
提案的主办(分办)答复件,委员个人或个人联名提案,寄送本人或第一提案人1份;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寄送该提案单位3份;界别、小组或联组提案,寄送召集人(联系人)3份。提案的会办答复件,寄送主办单位1份。提案的主办、分办、会办答复件,均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3份。
第二十条 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代表议案、建议、提案答复文稿要按事项归档,保存时间为“永久”。
第五章 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牵头承办的部门(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电话、信函、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于适合代表、委员参加的调研、座谈等活动,应积极邀请代表、委员参加。
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每年举办1次代表议案办理协商会,邀请领衔提出代表议案的代表、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同志参加。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主办(分办)的建议、提案,要做到“办前有沟通,办中有联系,办后有反馈”。办理前承办部门(单位)认真听取代表、委员对所提建议、提案的说明,了解提出的背景和考虑;商定答复意见后,要向代表、委员通报拟办意见,并感谢他们对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关心,通报有关工作最新推进落实情况。对于协办(会办)的建议、提案,也应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联系,反馈相关工作情况,感谢他们对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关心。
第二十三条 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答复不满意的,牵头承办的部门(单位)应再行沟通,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情况要如实填写在《建议、提案办理流程表》中。
第六章 办理督查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会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对承办部门(单位)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办,通报办理情况。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汇总各承办部门(单位)办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书记处审定后,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汇报提交。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考评机制。办公厅会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对办理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激励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