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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章程
日期: 2023-05-0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赛事设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六章 大赛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好“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规范竞赛活动,强化育人功能,根据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有关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赛以企业青年职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为参赛主体,旨在通过开展竞赛类工作和活动,为青年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创新创效能力搭建平台、提供帮助,引导青年树立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志向,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三条 大赛坚持以赛培育人、以奖激励人的初衷,突出思想引领,完善培养链条,将举办竞赛与开展政策宣讲、能力培训、人才招聘、项目孵化、典型宣传等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

  第四条 大赛由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为国家级一类大赛。

第二章 赛事设置

  第五条 大赛设职工组和学生组两个竞赛组别,实行隔年交叉举办,双数年举办职工组竞赛,单数年举办学生组竞赛。

  职工组、学生组竞赛分别设主体赛(职业技能竞赛)和专项赛(创新创效竞赛)。

  第六条 职工组参赛对象为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学生组参赛对象为1625周岁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赛。

  第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突出技能水平培养,引导青年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

  职业技能竞赛主要以社会需求量大、青年覆盖面广的职业(工种)为主,在制造业通用竞赛项目基础上,积极向服务业、新兴经济领域拓展。根据竞赛职业(工种)情况,设单人赛或团体赛。

  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技术文件发布、初赛举办、决赛报名、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操竞赛、技术点评、成绩发布等。

  第八条 创新创效竞赛突出意识能力培养,引导青年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效本领。

  创新创效竞赛分技术革新类、创意设计类、管理创新类等3项赛事。根据实际情况,分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技术革新类作品主要展示生产过程中的工艺革新、质量效率提升、技术提档升级等,重点考察参赛选手的创新意识、创效能力。

  创意设计类作品主要展示小发明、小制作和创意设计金点子等,重点考察参赛选手的创意思维、动手能力。

  管理创新类作品主要展示管理过程中的过程控制、制度完善、流程优化、项目管理,重点考察参赛选手的系统思维、工程思维、管理水平。

  创新创效竞赛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竞赛方向发布、省级初赛、全国复赛、现场问辩、成绩发布、作品点评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大赛成立全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大赛的发展规划。

  (二)研究确定大赛的竞赛规则、奖励办法、配套政策。

  (三)指导各地各系统各行业举办大赛初赛。

  (四)确定大赛的决赛承办单位。

  (五)决议其他应由全国组委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条 全国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和上报大赛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大赛决赛各项工作。

  (三)负责审核参赛选手和参赛项目获奖情况。

  (四)组织评定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五)拟定大赛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六)完成全国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裁判(评审)委员会、技术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授权秘书处聘请相关领域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大赛的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竞赛规则。

  (二)起草赛项技术文件。

  (三)组织竞赛命题。

  (四)指导布置决赛场地,检查验收竞赛设施、器械设备、安全环境等。

  (五)协助开展大赛相关理论研究。

  (六)提供大赛有关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裁判(评审)委员会负责大赛决赛的执裁(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大赛章程和竞赛规则,制定执裁(评审)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参赛选手的技能展示、操作规范、竞赛作品等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判。

  (三)协助竞赛监督、技术仲裁处理相关投诉。

  (四)维护赛场秩序和赛场安全。

  (五)负责大赛技术点评。

  第十四条 技术仲裁委员会负责大赛决赛的仲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竞赛有关申诉,依法依规开展核查、进行仲裁。

  (二)协助处理赛后有关参赛资格的质疑投诉。

  (三)其他仲裁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负责大赛决赛的监督工作,对理论考试、实际操作、现场执裁(评审)、仲裁调解、公证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大赛分省级初赛、全国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行业、中央企业的团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初赛,并协助做好决赛报名、资格初审等工作。

  省级初赛可增设全国决赛以外的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方向。

  第十八条 全国决赛由全国组委会秘书处组织实施,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行业、中央企业为单位组队参赛。参加选手须经省级初赛选拔产生。

  第十九条 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办赛经验、场地设施、配套保障的城市可申请承办全国决赛,全国组委会择优确定承办城市。

  承办城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承办城市所属省份的省级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承办单位。承办城市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协办单位。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商请相关行业、机构作为支持单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在全国组委会领导下,做好大赛决赛的赛务会务、主题活动、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和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完善大赛公证机制,聘请公证人员为大赛的检录抽签、理论考试、实操竞赛、成绩确认等重要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完善竞赛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全国——省(行业)——有条件的地市(企业、学校)”竞赛体系,形成逐级实施、分类选拔、届次化开展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三条 完善竞赛的职业覆盖、项目设置,厚植基层基础,加大动员力度,推动将工作向企业班组、学校院系团支部延伸,扩大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青年的覆盖。

  第二十四条 丰富大赛主题活动,完善服务供给链条,积极开展技能大师公开课、青年技能人才招聘会、技能人才交流宣讲等,为青年技能人才成长发展创造机会、搭建平台。

  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媒体,做好大赛宣传工作,加强典型事迹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全国决赛职工组和学生组分别设置金、银、铜奖和优胜奖,其他参赛选手颁发参赛证书。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全国决赛获奖选手,根据大赛文件和相关评选条件,可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推荐参评“全国技术能手”、“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创新创效竞赛全国决赛获奖选手,根据大赛文件和相关评选条件,推荐参评全国或省级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行业、中央企业的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协助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按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晋升。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行业、中央企业的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探索落户积分增加、机会优先推荐等社会激励方式,对初赛和决赛获奖选手及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激励。

  第三十条 大赛设“优秀组织奖”,重点围绕组织发动、初赛举办、青年参与、主题活动、决赛成绩等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团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团(指、工)委、中央企业团组织等予以通报表扬。

第六章 大赛标识

  第三十一条 大赛标识由齿轮、黄圈围着的黄色五角星、手掌等元素组成。齿轮,象征中国制造、中国创造,形状呈C型,是China的首字母,代表中国;黄圈围着的黄色五角星,代表共青团;手掌,寓意匠心巧手,彰显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手掌呈Y型,是英文单词Youth的首字母,代表青年技能人才。

  大赛标识采用三个主色系:大赤金(Y100),代表忠诚担当、青春活力;希望绿(C81M21Y93),代表成长发展、朝气蓬勃;天空蓝(C87M67),代表广阔天地、大有作为。

  第三十二条 全国组委会为大赛标识的所有人,对大赛标识进行注册管理。未经全国组委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赛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不得用于任何形式、任何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三十三条 大赛标识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大赛的筹备和推广工作。未经全国组委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大赛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行业、中央企业等可参照本章程,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竞赛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大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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