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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建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创建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程序
第五章 管理规范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对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激励引导广大职业青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提升共青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贡献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是在企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开展的,以“安全生产 青年当先”为创建主题,以组织动员青年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着眼点,以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提升、安全班组建设、安全管理监督等为着力点,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的群众性实践活动,是共青团引领组织青年参与安全生产的工作品牌和重要载体。
第三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应注重压实各级责任,发挥基层主体作用,推动县(市、区、旗)、市(地、州、盟)组织基层集体广泛开展青年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参与省(区、市)级、全国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
第五条 共青团中央、应急管理部共同组成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负责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考评核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省份、各行业系统可以与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开展本层级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中管企业、中管金融机构评定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可以按省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管理。
第二章 创建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对象为企事业单位中以青年为主体的一线生产车间、班组等建制保持稳定的基层安全生产集体,特别是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能源电力等对安全生产牵动面大、影响力广的行业领域基层集体。
第八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创建集体所在企业或者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共青团(青年工作)组织健全、设置规范、工作活跃,团干部、团员和青年骨干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创建集体人数一般在1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50%以上,创建集体负责人或者相应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创建集体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同类岗位中领先。
(五)青年职工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能够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较好的突发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六)积极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致的创建标准、有力的创建措施和有形的创建载体,形成可借鉴推广的典型经验。
第三章 创建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集体要围绕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提升、安全班组建设、安全管理监督等方面开展创建活动。
(一)开展安全意识教育。组织青年职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强化青年职工安全防范意识;通过知识竞赛、警示教育、大家谈、公开课、微课堂等形式,提升青年职工投身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紧迫感。
(二)促进安全技能提升。开展安全培训、导师带徒、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活动,提升青年职工安全技能水平;带动青年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在实践中提升安全防范创新本领;有针对性地组织青年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青年职工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和能力水平。
(三)加强安全班组建设。注重将创建活动内容与班组生产工作有机结合,针对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团日、“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等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作业,教育青年职工养成规范作业、按章操作的良好习惯;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提升班组本质安全水平。
(四)参与安全管理监督。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青年监督体系,选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生产实践经验的青年职工担任安全生产监督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通过安全隐患分析、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等方式,发动青年职工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形成安全管理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创建集体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规划、标准和措施,做到创建活动有计划、有载体、有保障、有效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应当建立清晰规范的活动台账,详细记载创建活动内容,及时总结提炼工作经验,确保取得实效。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坚持“重创建、严考核”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自2023年度起,创建参评全国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原则上须获得省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或者相应级别的先进集体,且获得时间在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的主要程序:
(一)备案。创建集体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核,于创建年度年初向争创层级组织机构进行创建备案,并接受指导监督,创建备案名额不做硬性限制。
(二)创建。创建集体在创建年度内,按照创建内容和要求,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职责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评选的主要程序:
(一)申报。创建集体对照创建标准,经过自查自评、资格审查、廉政意见征求后进行申报。
(二)初评。创建集体所在地区、行业系统团组织应当全面了解申报集体工作业绩、日常创建、社会评价和团的建设等情况,采用现场核查、集中答辩、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等方式开展初评,择优向争创层级组织机构进行推荐。
(三)审核。组织机构应当严把政治关、质量关、廉洁关,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推荐集体进行严格审核。
(四)认定。对审核通过的集体,由组织机构命名认定,授予相应层级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颁发牌匾。
第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制度规范、设施完备、成员技能作用发挥明显,在本地区或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连续5年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可以适当放宽曾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级要求,择优进行推荐及认定。
第十五条 申报及初评工作一般应当在创建年度的11月底前完成,审核及认定工作一般在年底进行。
第十六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机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在评选各环节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管理规范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基层的参与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推动创建集体把提升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作为基本工作内容,融于日常习惯和岗位实践;抓住全国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重要节点,结合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重点工作开展活动;创建周期内重点完成“六个一”任务,即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主题团日活动、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活动、一次安全技能岗位练兵活动、一次安全生产创新攻关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于被命名认定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集体和成员,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于在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要求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组织机构应当发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实践育人、同伴教育等作用,加强安全生产领域青年技能人才培养,为青年提供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机会;将创建活动与青年文明号、青年突击队、青年岗位能手、青年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联动融合,在相关推荐推优工作中对被命名认定的集体和负责人、成员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弘扬安全文化,提升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机构应当建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监督退出机制,组织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所在企业或者单位,每年以对照自查、互帮互查、现场督导、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本单位认定集体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报相应组织机构研究处理。
各级组织机构应当采取抽查、复评等方式,每年对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集体创建情况进行1至2次检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平台,并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青年职工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举报,防范化解安全隐患,促进形成青年有效参与安全管理监督的环境氛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违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理念和工作要求,存在违法违纪等现象的集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谁命名、谁执行”原则,予以警告提醒或者撤销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和创建集体予以警告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经管理机构调查、媒体曝光或者群众检举,发现集体存在安全生产问题,认定属实的;
(二)半年内不开展创建工作的,创建态度消极被动的,或者创建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
(三)社会评价不佳,或者未能达到其他创建基本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撤销称号、摘除牌匾,对创建集体取消其当届创建资格:
(一)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违法、违纪人员的;
(二)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集体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对撤销称号的集体,原命名单位应当及时并不迟于当年面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原命名单位免除其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允许其保留牌匾作为纪念存档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原集体的建制撤销或者工作职能发生明显改变的;
(二)集体成员一年内或者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的;
(三)其他不符合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基本条件的。
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未发生以上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免除称号不属于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获得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的集体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放置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制法说明附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份、各行业系统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层级的办法规定等,并结合实际细化创建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制法说明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参考图样)
一、材料
牌匾为铜板底材质。
二、字体
“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字体为魏碑体,分为两行;年度及落款字体为黑体,落款单位排序为共青团中央在左、应急管理部在右,居同一行。
三、字体颜色
“示范岗”字体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版面布局
“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居中,年度居于左上角,落款单位居于右下角。
五、牌匾尺寸
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地市级及以下为480mm×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