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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日期: 2023-05-0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2020424日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发布)

  第一条 为从严落实共青团和学联组织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的指导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地方团委、高校团委及其负责同志;地方学联及其负责同志;全国学联会员团体。

  第三条 地方团委对直属高校团委指导学生会负领导责任,对地方学联管理高校学生会负指导责任。高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生会进行日常指导,负直接责任。地方学联对高校学生会的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地方团委的工作责任主要是:

  (一)研究高校学生会建设和改革重大事项,及时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建立与所在地党委教育工作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高校党委常态化沟通机制;

  (二)对直属高校团委、本级学联指导管理学生会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抓好整改;

  (三)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舆情发现研判处置机制和工作预案,指导高校团委、学联妥善应对相关舆情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五条 地方学联的管理责任主要是:

  (一)指导督促本地区的全国学联会员团体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落实会员团体请示报告制度;

  (二)落实学生会深化改革的各项举措,建立会员团体履职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并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依规对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员团体进行处置。

  第六条 高校团委的指导责任主要是:

  (一)指导学生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聚焦服务同学的职能,发挥好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述职评议制度,防止学生会出现脱离同学的功利化、庸俗化等倾向;

  (三)指导学生会深化改革,优化组织架构和规模,完善组织运行机制,健全校、院(系)、班组织体系,按期规范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普遍在学生会工作机构建立团组织,发挥团的主导作用;完善学生会重大活动的事前审核和事后评估机制;指导学生会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完善重要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审核学生会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情况;

  (四)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扬表彰;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处置;

  (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请示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团组织、学联组织可以根据问题性质和具体情节,分别对下级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团组织、学联组织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建议改组。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建议相关党组织对其予以改组。

  对团干部、学联日常工作机构干部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建议或会同相关党组织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建议组织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建议相关党组织对其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团内纪律处分的,可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内纪律处分;涉嫌违犯党纪的,应当建议相关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学联组织对会员团体的处置,根据问题性质和具体情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约谈。学生会自身管理不严、情节较轻的,应当约谈其主席(执行主席)和秘书长,指出问题和整改方向。

  (二)通报。学生会自身管理不严、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建议改组。学生会自身管理不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建议高校党委改组学生会工作机构。

  (四)取消资格。学生会自身建设和改革存在明显缺失、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且改正不力的,应当取消其在相应学联组织的会员、委员会、主席团团体资格并进行公告。

  第九条 上级团组织、学联组织应当定期检查下级组织责任履行情况,并纳入年度述职考核工作内容。

  第十条 对科研教育机构研究生会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和学联组织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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