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9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11月2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章 团员教育管理
第五章 团干部和骨干力量队伍建设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新时代农村团的基层建设,在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包括设置在乡镇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团委),设置在行政村和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社区)的团组织,设置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中的团组织,以及各类灵活设置的农村团组织。
第三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职责,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巩固脱贫成果、促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农村可以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3人以上的,成立团支部。团员人数7人以上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适应当前农村团员分布的实际情况,团员人数50人以上的村、社区,可以成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社区,经县级团委批准,可以成立团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团支部。
村、社区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至3年。村、社区团(总)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任期保持一致。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村、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村、社区“两委”换届时,一般应当同步推动村、社区团组织换届工作。
第六条 乡镇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乡镇党的委员会和县级团的委员会领导。乡镇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团委批准,乡镇团委可以派出团工委。
第七条 农村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团(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7人的团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1名。
农村团的基层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团员人数和所属团组织数量,相应确定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由10至14人组成;团员人数1000人以下的,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团员人数3000人以上的,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1名,一般设副书记1至3名。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八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团组织,其组织隶属关系一般与同级党组织保持一致;组织隶属关系不在乡镇团委的,落实好其上级团组织要求的同时,倡导其参与所在地乡镇团委部署开展的工作,积极融入所在地团的建设和活动。
第九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设置应当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可以按照有利于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发挥作用,有利于服务乡村振兴的要求,灵活设置团组织。主动适应农村团员青年生产生活相对分散的实际,积极应用互联网等载体,推动团的组织和工作创新。
在农村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村居民点、农村市场、农业产业园区等成立的团组织,一般隶属所在村团组织或乡镇团委;规模较大的,可以由县级团委直属。在跨村跨乡镇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团组织、联合成立的团组织以及其他灵活设置的团组织等,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团组织或由县级团委商有关党组织确定其隶属关系,规模较大的,可以由县级团委直属。
第十条 农村流动团员较多,且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团组织商流入地团组织,将流动团员纳入流入地团组织进行日常管理,并积极依托企业、园区、商会、行业组织、驻外地办事机构、“青年之家”等成立相应的团组织。
第十一条 村改社区、农村社区、移民搬迁安置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应当同步调整或者及时成立团组织。
村撤销已设立的团组织,须经乡镇党委和县级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团委应当积极创新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形态。县级团委要主动培育组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青年致富带头人组织、创业服务组织、文艺体育组织、返乡大学生社会实践组织等青年组织,联系培育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拓展共青团主导的基层青年组织体系,并在工作中发现和培育青年骨干。县乡两级团委应当主动联系本地区已有的各类青年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成立团组织。
乡镇、村团组织可以通过示范引导团员青年组建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探索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实体化”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县乡两级团委应当积极创新团的活动方式。团员短期参加活动的团组织可以与其所归属的团组织不完全对应。加强乡镇团委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定期会商、共办领办活动项目、充实工作力量、完善隶属关系等方式,推动建立可持续的工作联动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村团组织联建方式。发挥学校团组织的作用,探索“村校联建”;把团组织建在产业链上,探索“村企联建”;推动地域相邻的村成立联合团组织,探索“村村联建”;推动村团组织与青年社会组织联合开展工作,探索“村社联建”等。
乡镇辖区内的各类团组织和青年组织要与乡镇团委建立联系,主动融入区域化团建格局,积极支持、配合乡镇团委开展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本地区团的工作和少先队工作。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团委应当加强农村地区“青年之家”建设,在实体空间依托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主动借助党政既有阵地、公共服务场所、市场资源和互联网平台,扩大“青年之家”有效覆盖范围。注重依托“青年之家”整合团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服务农村青少年发展,培育、联系、引导青年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等方式明确“青年之家”的法人地位,可以对“青年之家”工作骨干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合理激励。
符合建团条件的农村“青年之家”应当成立团组织,以有效覆盖、联系服务团员青年为重点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功能,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教育团员青年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培育新型青年职业农民,加强农村青年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支持返乡青年创业就业,带领动员团员青年在乡村振兴中彰显作为。
(三)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制度自信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志愿服务、扶贫助困、移风易俗、美丽乡村建设等活动,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四)从严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团干部作风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农村基层团干部,对团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抓好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严肃组织生活,关心团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五)密切联系服务青年,了解青年的思想和需求,反映青年合理诉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关心困难青年,关爱留守儿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推荐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培养青年乡村治理人才。支持城市青年、大中学生等开展乡村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在党的领导下,按照组织隶属关系,领导下级团组织的工作。实事求是地对团的建设和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情况。
(八)整合协调资源,支持少先队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在农村的各类基层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完成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乡镇团委要统筹协调本地区团的工作,深化区域化团建,开展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推动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提升团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面;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做好推优入党工作;服务团员青年创业就业;加强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担任村、社区团组织书记,积极推动他们按程序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
(二)村团组织要聚焦乡村振兴,大力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助力培育乡风文明;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扶贫济困等活动。相对贫困村团组织应当组织带领团员青年,投身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
(三)农村社区团组织要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力建设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共建共享机制;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建设和工作,加强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帮助社区群众适应新生活,活跃社区文化,培育、引导社区青年社会组织建设。
(四)农村学校团组织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好政治引领和仪式教育,认真抓好团员发展工作,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团员参加社会实践、劳动教育和志愿服务,拓展学生团员社会化的实践载体。
(五)农村集体企业中的团组织,要围绕服务企业发展,组织带领团员青年岗位建功、创新创效,弘扬职业文明、提升职业技能;围绕促进青年发展,关心服务青年成长成才、身心健康和个人生活。
(六)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团组织,要在密切与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团员青年联系的基础上,增强对同业青年的吸引和凝聚;帮助团员青年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水平和增收致富能力,促进合作组织规范运行和自我管理;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培养后备经营管理人才,协助争取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反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理诉求。
(七)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团组织,要发挥团员的带头作用,促进所在单位健康发展;教育引导青年增强政治认同,帮助青年提升职业素养,推荐青年人才;关心服务青年,搭建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平台,了解青年诉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八)农村社会组织中的团组织,要教育引导青年增强政治认同,发现和培养青年社会工作骨干;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九)农村流动团员团组织,要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流动团员的联系和服务,创新流动团员活动方式,引导团员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有效发挥作用。
(十)农村的网络团组织,要以有效覆盖、联系服务团员青年为重点开展工作,根据团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网上学习,带领团员和青年承担社会责任、弘扬正能量。
(十一)农村其他类型的团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团的活动,引导团员青年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团组织组建或主导的各类农村青年组织,应当培育稳定的组织功能和活动载体,有效凝聚农村青年;注重在联系服务青年的工作中,将青年组织中的优秀青年发展为团的骨干,具备条件的青年组织应当及时成立团组织。
第四章 团员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团员队伍,认真开展团内教育活动,定期开展主题团日,针对农村团员思想和学习、工作、生活实际,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增强团课的教育实效。
第十八条 注重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创新方式方法,把团的组织生活与农村团员的生产生活、实践锻炼、社会参与相结合,有效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做到形式多样,严肃活泼,富有时代性。
保留团籍的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团员权利,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九条 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教育培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做好发展团员工作。村、社区团组织发展团员必须经过乡镇团委以上团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对团员的教育管理可以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工作活动多重覆盖。团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教育管理,流入地团组织要及时将外来团员编入团的支部,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农村团组织应当借助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团员的经常联系,并利用团员返乡的时机,强化联系服务。
第二十一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应当加强团员档案管理和团员组织关系转接,特别要做好学校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可以通过建立网上团组织等方式,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对组织关系转至乡镇的毕业学生团员,乡镇团委应当加强联系和服务,持续关注其就业动向,及时做好组织关系转接。
团组织和团干部在转移和接受团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或无故长期积压、拒转拒接的,上级团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纪律,经常对团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团员违反团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对于受到团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五章 团干部和骨干力量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遵照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广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的重要要求,把团的岗位作为优秀年轻干部、优秀农村青年党员团员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强化服务群众意识、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重要平台,注重能力锻炼、崇尚干事、服务群众。
第二十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五湖四海,注重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组织负责人、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选调生、退役军人、返(在)乡创业人员、农村致富带头人等群体选拔优秀青年党员团员担任农村团干部,建设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村团干部队伍。
深化创新乡镇团委组织格局,使人员配置和工作内容更加符合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代表性广、带动力强的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乡镇团委可以由相对年轻的乡镇党政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兼任书记。
鼓励符合条件的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各类青年组织中的优秀青年,兼任农村基层团干部。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置青年事务岗位、聘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充实农村团的基层工作力量。
第二十五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服务农村深化改革,促进事业发展,不断增强农村青年的获得感。
农村基层团组织领导班子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事项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加强农村团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切实把团员组织起来,把青年动员起来,合力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团员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团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掌握团的业务知识和“三农”政策,熟悉农村情况。各级团组织应当明确团干部的任期目标,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团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能力素质。市级、县级团委每年应当组织对农村基层团组织书记的培训,确保任职培训和任期轮训全覆盖。
县乡两级团委应当组织开展下级团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规范团干部年度考核,建立以工作实绩和服务对象认可度为立足点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做到考用结合、激励有效。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特别是县级团委要高度重视团的农村基层建设,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大力推进组织和工作创新,加强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团组织。
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团的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团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乡镇团委每年应当定期向乡镇党委和县级团委报告工作。村、社区团组织每年应当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团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团委应当积极推动落实党建带团建机制,推动将农村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部署和考核,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指导推动基层团组织承接有关青少年事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争取保障村、社区团干部适当的经济待遇。
第三十条 注重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农村团员、团干部、团组织以及青年组织、青年骨干,应当给予表彰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完成户籍制度改革、仍保留村民委员会的农垦区和工矿区的基层团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