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
(2022年4月22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4月28日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章 青少年宫的设立、管理以及使用
第四章 工作队伍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少年宫管理,推动新时代青少年宫聚焦共青团、少先队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对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论述,聚焦抓好党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做好青少年宫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少年宫为各级共青团组织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性质类的青少年宫,包括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年之家、青少年活动营地等青少年校外活动专属场所。
第四条 青少年宫是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直接联系、服务和引领青少年的重要阵地,是专门面向青少年提供实践教育和社会教育活动的工作平台,是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学校,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场所。
第五条 青少年宫的宗旨是团结、教育、引领广大青少年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引领和服务广大青少年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青少年宫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坚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面向全社会、面向广大青少年。
(三)坚持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相统一。
(四)坚持公益性、普惠性。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青少年宫的基本任务: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青少年听党话、跟党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教育和引领青少年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二)服务广大青少年成长成才,通过广泛开展思想道德、国防军事、法治安全、民族团结、科技创新、劳动实践、文化体育等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相关周末营、假日营、夏冬令营等,建设特色鲜明的校外活动和课程体系。
(三)加强青少年宫少工委建设,建全大、中、小队组织,建好少先队队室或者队角,建强少先队校外实体化工作阵地。加强对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的仪式教育,规范使用共青团、少先队标志标识。
(四)主动为校内外少先队组织提供师资、场地、课程等支持。将少先队员校外活动表现情况纳入“红领巾奖章”评价体系和少先队评优选先工作。
(五)帮助青年学习掌握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社会化技能,开展创业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婚恋交友等服务。
(六)参与和承接与青少年成长成才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共青团和少先队联系服务青少年的相关工作。主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为校外实践教育活动提供阵地。
(七)开展校外教育研究,组织开展优秀研究成果交流和评选活动。
(八)推动青少年宫数字化发展,提升为广大青少年服务的水平。
(九)促进社会、学校、家庭教育融合,做好示范引领。
第八条 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宣传、教育、文旅、文物、退役军人、工会、妇联、科协等方面协同合作,积极推动与各级各类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共享资源,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开展与港澳台青少年校外活动组织、机构,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组织、机构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青少年宫的设立、管理以及使用
第十条 省、市、县三级团委要积极推动青少年宫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省级青少年宫;市(地、州、盟)应当设立市级青少年宫;县级行政区要创造条件建立青少年宫。
第十一条 团中央少年部受团中央书记处委托,行使对全国青少年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系统管理等职能。
第十二条 省、市、县三级团委作为所辖青少年宫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市两级团委应当明确具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组织有责任保护青少年宫的合法权益,保证青少年宫场地不被侵占,人、财、物不被挪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青少年宫的场地,擅自改变青少年宫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拆迁青少年宫,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质规模重建。
(二)青少年宫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到先建后拆、拆旧建新、拆小建大。
(三)重建青少年宫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到青少年特别是少年儿童参加学习、活动的方便。
(四)迁建期间,保障工作不停、活动不断。
第十六条 青少年宫建设应当统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建设青少年宫名义立项的,不得擅自改变名称、性质和用途。
第十七条 各级青少年宫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立内部机构与岗位。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开放时间应当做好与当地青少年尤其是少年儿童上学时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假期和课外时间,提高服务质效。
第十九条 青少年宫要积极面向农村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做好“流动少年宫”项目,送资源下基层,服务城乡社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及相关校外阵地。
第二十条 青少年宫参加和举行跨行业、跨系统、跨区域的大型活动、赛事活动必须经主管团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青少年宫与境外组织和机构合作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校外教育各项规定,一般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出租或者变相出租,不得用于与青少年宫宗旨和任务无关的经营活动。青少年宫内一律不得开展和参与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青少年宫要做好安全工作。保障内部设施安全和活动安全,制定制度和安全预案,定期排查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收取培训及活动的成本费用,作为运营成本的补充。
第四章 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宫设专职主任,青少年宫主任必须为中共党员,由主管团委按照程序任免。
第二十六条 省、市两级青少年宫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县级青少年宫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人员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青少年宫主任为青少年宫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十七条 青少年宫主任应当有明确的任期目标,任期期满后,由主管团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新任职青少年宫主任首年任期考核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青少年宫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从事社会文化、社会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省、市两级青少年宫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主管及上级团委组织的培训,县级青少年宫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不少于2次培训。
第三十条 青少年宫实行聘任制,从事教育教学一线业务人员的比例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70%。
第三十一条 青少年宫在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第三十二条 青少年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第三十三条 青少年宫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共青团、少先队事业和青少年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三)青少年宫一线教育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一般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需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四)青少年宫的部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有一定组织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青少年宫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应当计算工作量。
第三十五条 青少年宫要注重加强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师德师风建设,把教育教学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三十六条 青少年宫要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政治学习、继续教育、业务进修提供条件,按照规定保障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青少年宫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纳入专业系列职称评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以参与等级称号评定以及申报各级辅导员名师工作室。
第三十八条 青少年宫少工委应当积极聘请各领域先进人物代表担任少先队校外辅导员。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向对青少年宫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和表扬。全国、省、市、县四级表彰的优秀少先队集体和少先队辅导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少年宫少先队组织和校外辅导员。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条 具备事业单位性质的青少年宫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各级政府切实予以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确保青少年宫有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青少年宫应当积极申请国家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青少年宫由政府划拨的经费,以及开展培训、托管等服务收取的成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也不得因此而抵减青少年宫预算内经费。
第四十四条 主管团委应当将青少年宫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投入,申请列入当地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并推动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非各级共青团组织所属但由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管理运营的青少年宫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少年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共青团中央1999年下发的《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中青发〔1999〕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