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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日期: 2023-05-0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中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741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1769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团员发展与管理

  第五章 团干部选任、培养与发展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普通中等学校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普通中等学校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学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普通中等学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普通中等学校中建立的团组织,在全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源头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普通中等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立足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紧紧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四维工作格局,坚持立德树人,紧扣时代主题,把握青年脉搏,切实发挥思想引领、素质拓展、权益服务、组织提升作用,不断提高普通中等学校共青团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扩大普通中等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有效覆盖面,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学生群众基础,积极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普通中等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政治方向,落实党建带团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教育大局,加强团教协同;坚持直接联系、直接服务、直接引导学生;坚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激发基层活力,支持基层创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坚持从严治团,做好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注重从源头上从严管好团干部、团员学生、团组织。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普通中等学校须普遍建立团的组织。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普通中等学校可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团员人数三人以上应建立团的支部委员会,团的支部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团小组;团员50人以上可建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100人以上可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团员人数不足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普通中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新型团建模式。

  第六条 普通中等学校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均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团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一年。

  第七条 普通中等学校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普通中等学校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书记一人,由教师担任,至少配备一名教师兼职副书记和一名学生兼职副书记,规模较大的学校可酌情增加一名副书记。

  第八条 普通中等学校团的委员会要推行班级团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机制建设,探索实行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或团支部书记兼任班长的制度,统筹团支部、班委会职位设置,班级内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由班团协作开展,促进以团支部为核心的班团集体建设,更好发挥团支部组织动员和自我教育、管理、服务功能。

  第九条 普通中等学校团的委员会要建立中学生团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团员意识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加强团校组织建设、师资建设和团课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创新团课教育,规范设置教育目标,科学设计活动内容。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普通中等学校应普遍设立青年教职工团总支或团支部,在学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保障机制,定期开展团的活动,加强对青年教职工的联系服务引导,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团员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普通中等学校校级团的基层委员会基本职责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构建分层分类一体化思想引领工作体系,着眼思想政治引领,充分发挥组织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充分利用好新媒体,把互联网作为开展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强化网上思想引领,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做好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落实从严治团要求,规范团员发展程序。执行“三会两制一课”,落实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规范团的组织生活。完善和加强团员档案管理。开展举团旗、学团章、唱团歌、戴团徽、过团日等团员经常性教育活动,开展离队建团仪式、入团仪式、十四岁集体生日、十八岁成人礼等仪式教育活动。推动全体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把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团内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评优评先活动,积极选树宣传学生身边榜样。严肃团的纪律,对违反团章规定的团员依章及时处理。

  (三)加强学校团的组织建设。定期组织召开团代会和学代会,充分发挥团代会、学代会在学校治理中的应有作用。巩固以班级为单位的团建制度,加强以团支部为核心的班团一体化建设。普遍设立青年教职工团总支或团支部,加强对青年教职工的联系服务引导,充分发挥教职工团员作用。探索适应普通高中选课走班等新情况下团建实践。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完善规范教育活动设置,发挥团校教育培训作用。

  (四)深化学生素质拓展活动。配合学校教育教学,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法治教育、职业规划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化技能。

  (五)做好“团队衔接”。履行“全团带队”职责,指导和帮助普通中等学校少先队开展工作。初中少先队重点抓好少先队员入团前培养教育、推优入团工作。大队辅导员可由初级中学团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六)做好学生权益维护工作。坚持直接联系、直接服务、直接引导学生,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积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做好困难学生帮助、心理疏导,开展预防校园暴力、抵制校园欺凌等相关工作。

  (七)加强对学生会的指导和对社团的管理。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即以校级团组织为核心和枢纽,以学生会为党领导下、团指导下的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手臂延伸。支持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的归口管理,学生会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规范发展。指导学生会依法理性表达学生利益诉求。

  (八)指导下级团组织开展工作。开展团干部教育培训,建立团干部激励约束考核评估制度。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按照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协助做好对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等活动情况的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普通中等学校团的支部委员会基本职责是:

  (一)学习党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通过学习教育、仪式教育、主题团日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引领。

  (二)做好团员发展、培养教育、团费收缴、档案管理等基础团务工作。

  (三)执行落实“三会两制一课”,规范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理。

  (四)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围绕课业学习实践、社会实践、科技创新、身心健康等普遍需求,积极组织开展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展。

  (五)与每名团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了解团员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状况,维护团员权益,力所能及地帮助团员解决实际困难。

  (六)发挥班级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的作用,同班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本班学习、生活、建设等需要学生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团员发展与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提高发展团员工作科学化水平。严格按照团章程序、有关规定和地市级、县级团委年度计划发展团员,入团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考察,新团员的大会表决、审批、宣誓、教育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程序严格、手续完备。新团员的接收必须经过团支部大会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严格落实培养联系人制度、团支部考察制度,将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入团前要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集中团课学习。

  第十四条 引导团员以团章的基本要求为准则,将思想端正、学习勤奋、勇于实践、向善崇德、自觉奉献作为亮明团员身份、彰显团员特质的重要标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日常学习生活实践中体现先进意识、先进动力、先进要求和先进表现。团员日常在校期间和参加团的活动时,应当佩戴团徽,增强团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和团员光荣感。

  第十五条 团员转学、毕业或就业,由学校团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团员到新学校、单位报到时须将团员证、团员档案等及时上交新的团组织办理转入手续。借助全团“智慧团建”系统,实现基础团务、团员管理和团的信息统计网络化。

  第十六条 学生团员、教师团员按规定定期交纳团费。普通中等学校所收缴团费除上缴上级团组织部分外,应全部用于本校团的工作,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具体团费交纳办法和标准按照《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执行。

  第十七条 严肃团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团员,对违反团章规定的团员依章及时处理。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学校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团员享有团章规定的权利,并须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团干部选任、培养与发展

  第十九条 各普通中等学校须选好配强学校团委书记,并设一定数量的教师专兼职团干部和学生兼职团干部。团委书记按照学校中层正职干部配备和管理,出席或列席学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兼任德育部门副职。团委书记应由党团员担任,是党员的应作为学校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候选人选。团委书记的任免,学校党组织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团委的意见,相关团委要主动了解情况,认真提出协管意见。调整配备团委书记时,学校党组织要事先邀请上级团组织参加考察,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中青发〔201615 号)规定履行任免程序,报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新任团委书记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组织相关人事部门办理任职手续,上级团委要定期向相关党组织通报配备情况。

  第二十条 普通中等学校团的委员会应选拔和培养好学生团干部。建立学生团干部工作例会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学生团干部开展共青团工作的成果及表现可记入学生本人综合素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普通中等学校团干部职称评定时,团的工作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相应的工作量。团干部的考核以共青团工作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和工作成果作为评聘职务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任团干部任职不唯年龄,任职年限等同于担任班主任的工作年限。团干部获得的共青团有关荣誉和研究成果享受与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团委应协同同级教育部门,建立普通中等学校团干部职称评聘、转岗任职、挂职锻炼及交流培养等方面的机制渠道。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师团干部的培养和培训,面向新入职教师团干部要开展入职培训,面向其他教师团干部积极开展提升式培训、研究式培训。把教师团干部培训纳入师资培训、党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计入学时。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中等学校须加强党建带团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学团建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把团建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考核内容,团建工作占比不低于10%。普通中等学校应明确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共青团工作,学校领导班子要把共青团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听取并研究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中等学校须规范设置团组织,支持团组织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不得将其合并或归属于其他部门。建立学校团组织与德育部门合理分工、有效协作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中等学校可探索建立班主任兼任团支部指导员制度,明确班主任在引导、支持团支部工作开展方面的职能,相关工作统一计入班主任的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中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中的作用,推动共青团活动与学校相关专题教育活动的融合。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中等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团队活动室,保障团校教学场地、社团活动场地等硬件设施。校级团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普通中等学校共青团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督导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等学校,包括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和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团中央学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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