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2018年1月2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少先队基层组织
第三章 少先队代表大会
第四章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少先队组织文化标识
第六章 少先队工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少先队组织工作,提高少先队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少先队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少先队组织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确保方向。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和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的希望和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少先队改革和基础教育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在共青团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少先队组织和工作改革创新,从组织建设上保证党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要求贯彻落实,着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2.突出特性。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深入开展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少先队教育的思想性、组织的先进性、队员的自主性、活动的实践性,推进少先队工作制度化、专业化、时代化、系统化、与学校教育的特色差异化发展。
3.遵循规律。坚持以少先队员为中心,充分考虑少年儿童年龄特点与个性差异,以中小学校为主阵地,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竭诚服务少年儿童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服务引领少年儿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
4.创新发展。注重一切从实际出发,强基固本,增强活力,立足少年儿童身心特点,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创新,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组织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少先队基层组织和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少先队基层组织
第四条 少先队大、中、小队基层组织主要设在中小学校。一般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大队,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中队由两个以上小队组成,大队由两个以上中队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社区少先队组织。
第五条 少先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凡年满6周岁、未满14周岁的中国学生,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均可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少先队员。队员年满14周岁应该离队,由所在学校少先队大队集中举行离队仪式。
队员在少先队组织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有权提出意见和要求。每个队员都要遵守队的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
第六条 少先队大队和中队成立大队委员会、中队委员会,设队长、副队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实践、纪律等委员,小队设正、副小队长。队委(队长)由队员民主选举产生,大队委一般每学年改选一次,小队长、中队委一般每学年改选一次。各级队委会建设是少先队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途径。
第七条 少先队基层组织主要职责
1.组织学习。组织队员学习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组织的希望和要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教导,学习队章、队史、少先队基本知识、基本礼仪,学习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增强队员党团队衔接的组织意识和少先队员光荣感。
2.建设集体。以思想引导为灵魂,充分发挥每个队员的小主人作用和小骨干带头作用,规范开展组织生活,坚持人人可为、常态可为,创建“动感中队”,活跃少先队小队,共同创建自主、平等、友爱、向上的队集体。
3.开展活动。从队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出发,发挥队员自主性,突出实践体验特色,用好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时间,与学校教育特别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等有机结合,有效利用课内外、校内外资源,坚持开展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促进队员快乐生活、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4.自主管理。在设置大、中队委员会和小队长岗位基础上,积极创设更多的少先队服务岗位,让更多队员参与队的工作,人人都有服务的岗位、实践的机会、成功的体验,锻炼提高自主实践能力。建立健全、规范执行好少先队组织生活、小骨干培养、队委会管理等制度。
5.服务队员。对队员进行管理、教育和服务,督促队员履行义务、自觉养成严和实的品德,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队员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及时表扬和奖励做出优秀成绩的队员和队组织,对犯了错误的队员耐心帮助改正。依法维护队员的正当权益,保障队员权利不受侵犯。
6.建设阵地。学校支持建好、充分用好学校少先队队室、少先队鼓号队、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宣传栏等阵地,发动队员人人参与自主建好中队角、中队园地,自主管理各类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参与建设和组织用好各级少先队网上阵地和活动平台。
第八条 规范队前教育和入队程序。少先队坚持全童入队的组织发展原则,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进行教育,吸收新队员入队前要根据队章进行充分的队前教育。适龄少年儿童集体入队一般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的“六一”儿童节期间。建立中小学贯通的队籍管理制度,少先队员入队时填写队员登记表,队员转学或小学毕业升入初中随转队籍。规范实施红领巾奖章体系,将少先队活动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第九条 加强初中团队衔接和团前教育。初一年级全面建立健全少先队组织,规范举行初中建队仪式。初二年级规范举行离队仪式。创新初中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方式和载体,开展适合初中生特点的工作和活动。在团组织领导下,开展团前教育、推优入团。中学团委要建立少年团校,每名申请入团的少先队员要参加少年团校、进行团课学习培训。
第十条 积极稳妥地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驻外使领馆阳光学校等各类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
第三章 少先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少先队全国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及地方各级“少代会”)是同级少先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少代会经党中央批准召开。全国少代会召开前,经团中央、教育部同意,全国少工委全会形成决议,向党中央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会议主题、时间、地点、主要任务、议程,少先队章程修改,代表和新一届少工委领导机构产生办法、构成,大会工作报告等。
地方各级少代会召开前,经同级团委、教育部门同意,同级少工委全会形成决议,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团委、少工委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会议主题、时间、地点、议程,代表和新一届少工委领导机构产生办法、构成,大会工作报告等。会议结束后,将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少工委。
第十二条 全国少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
1.贯彻党中央的指示、要求;
2.落实团中央和教育部的部署;
3.审议和通过全国少工委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少先队的重大事项;
5.可以修改队的章程;
6.选举产生新一届全国少工委。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少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县(市、区、旗)少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
1.贯彻党组织的要求;
2.落实团组织、教育部门和上级少工委的部署;
3.审议和通过少工委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地少先队工作的重要事项;
5.选举产生新一届少工委。
第十四条 学校少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
1.贯彻党组织的要求;
2.落实团组织、教育部门和上级少工委的部署;
3.审议和通过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学校少工委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学校少先队的重要工作和重点活动;
5.选举产生新一届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学校少工委;
6.反映少先队员的心愿和呼声。
第十五条 全国及地方各级少代会代表由少先队员代表、辅导员代表、共青团和教育工作者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学校少代会代表以队员代表为主体。代表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少先队员代表由队员选举产生。
县(市、区、旗)及以上少代会代表中,队员代表要占50%以上比例;成人代表在同级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下与同级教育部门协商产生,少先队辅导员、中小学党组织书记(校长)、志愿辅导员、少年儿童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和高校等各有关方面一线代表要占成人代表60%以上比例。
少先队员代表的条件是:听党的话、跟党走,模范遵守队章,组织意识较强,立志向、有梦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带动身边队员一起进步,能起到带头作用。
成人代表的条件是: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少年儿童,德才兼备,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了解和支持少先队工作,业绩突出。严格自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
少先队员代表要征集队员意见建议,向大会提交红领巾小建议。成人代表要经常到学校、校外活动场所、社区等少年儿童集中的地方走访,了解反映队员需求和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建议案或调查报告提交大会。
第四章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少先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少工委”)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少工委在同级少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党的指示、团组织和教育部门的部署及少代会的决议,领导少先队经常性工作。少工委办公室是少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团委,与同级团委少先队工作部门合署办公。少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同级团委领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少工委由共青团组织、教育部门、党政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解放军、辅导员、中小学党组织书记(校长)、专家学者、社区和校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各界代表和少先队员代表组成。县(市、区、旗)及以上少工委中来自基层单位的委员要占50%以上。
成人委员的条件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少年儿童,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责任感使命感强,专业能力突出,在所属领域具有较强代表性。
少先队员委员的条件是:听党的话、跟党走,模范遵守队章,组织意识强,小骨干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有较强的责任感使命感,有一定的履职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少工委全会选举产生本级少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共青团和教育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优秀辅导员、中小学书记(校长)代表等担任。县(市、区、旗)及以上少工委设挂职、兼职副主任。
学校少工委由学校党政领导、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家长代表以及少先队员代表等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成立社区少工委、学区少工委。
第十八条 全国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按照党中央的指示,落实团中央、教育部的要求,具体领导全国少先队工作,推进少先队改革,提出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规划;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少先队工作。
2.按期组织召开少代会、少工委全会、主任会议,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会议决议和工作部署,组织委员履行好职责。
3.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少年儿童成长状况,提出政策性建议;研究少先队组织教育规律,提出教育对策。
4.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指导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部署和指导全国性少先队主题活动。
5.研究制定政策性文件,领导少先队辅导员队伍配备、培训表彰及专业发展等工作。
6.指导管理队报队刊,完善各类新媒体工作平台,抓好少先队宣传工作,选树典型,推广经验。
7.指导少先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社区少先队活动阵地建设。
8.建设少先队理论研究体系,协调推进少先队学科建设。领导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工作。
9.密切团教协作,争取党政部门、社会各界支持,加强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融合,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10.开展与港澳台少年儿童组织交流。开展对外交流。
11.完成党中央部署和团中央、教育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党组织、团组织和上级少工委的工作要求,提出本地少先队工作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
2.按期组织召开少代会、少工委全会、主任会议,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会议决议,组织委员履行好职责。
3.负责当地少先队组织发展工作,领导当地少先队组织,检查和考核下级少先队组织工作。
4.关心当地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调查反映少年儿童状况,提出政策性建议。
5.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指导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研究并指导开展当地少先队活动。
6.研究制定和落实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负责本地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的配备、培训表彰及专业发展等工作。
7.指导管理本级少先队报刊,建设和运用网站等新媒体平台。
8.指导少先队校外阵地建设,开展各类少先队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9.支持推进与少先队相关的学科建设。领导本地区少先队工作学会建设,开展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10.密切团教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发挥少工委委员单位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力量,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衔接,为少先队工作服务。开展与港澳台少年儿童组织交流。开展对外交流。
11.完成党组织部署和团委、教育部门、上级少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执行党组织、团组织和上级少工委的工作部署。
2.按时组织召开学校少先队代表大会,组织执行会议决议和会议部署。
3.以少先队员为中心,健全学校少先队大、中、小队,加强组织建设。
4.突出思想性、先进性、自主性、实践性,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
5.配齐配强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落实辅导员工作相关政策,做好辅导员的培训、考核、表彰等工作。
6.保障少先队工作基本条件。落实少先队活动时间,加强学校少先队队室、少先队鼓号队和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少先队网站等基本阵地建设,保障少先队工作和活动经费。
7.积极协调社区、社会有益资源,为少先队工作改革发展服务。维护全体少先队员的合法权益。
8.完成学校党组织布置和本地团委、教育部门、上级少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立主任会议制度,联系委员、服务委员的经常性机制,答复、办理或反映少先队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建议机制等运行和决策机制。建立委员提案制度、委员重点发言制度等委员议事建言机制。健全重点工作调查研究、推动落实、督导考核和基层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机制。建立制度、队伍、阵地、活动、信息化、档案等工作保障机制。
县(市、区、旗)及以上少工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章 少先队组织文化标识
第二十二条 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是少先队组织特有的标志,队礼、呼号、入队宣誓、队歌、队会、仪式等是少先队的基本礼仪。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和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礼仪,加强对少先队员的组织教育,增强少先队员光荣感。
第二十三条 少先队鼓号队是少先队组织文化的特有组成部分。少先队鼓号队编制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在少先队集会,大、中队活动和党、团、队重大活动仪式等场合奏少先队鼓号曲。少先队鼓号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少先队仪式一般包括队会仪式、入队仪式、初中建队仪式、离队仪式和升旗仪式、队委(队长)轮换仪式、颁章仪式、祭奠先烈仪式、检阅仪式等。建立少先队分层仪式教育体系,增强仪式庄重感、参与感。
第二十五条 少先队队室、鼓号队、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宣传栏、中队阵地等是少先队组织在学校的基本阵地,要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建好用好少先队社会化活动阵地,用好各级各类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依托“青年之家”等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联建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阵地。积极发展新媒体阵地,建设“网上少先队”,建设网上少先队综合活动和服务平台。
第六章 少先队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少先队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热爱少年儿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担任,联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同聘任。
第二十七条 小学和初中设置大队辅导员岗位。每个大队配备1名大队辅导员,较大规模的学校可配备副大队辅导员。学校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中学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主要职责:抓好少先队基础建设。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和服务。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指导中队辅导员工作和培训中队辅导员。关注队员身心健康和维护队员合法权益。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协助社区少先队工作等。
学校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配备和管理、使用,通过学校推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部门考察、聘任,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少先队每个中队都配备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教师兼任。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工委聘请,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主要职责:开展少先队员思想教育和服务。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建设阵地、开展活动。指导中队、小队集体建设,创建先进集体、“动感中队”。做好少先队小骨干培养。帮助队员学会自主管理、自我教育等。
第二十九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是由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基层组织,从优秀党员、团员和拥护党的领导、道德高尚、专业性强的各行各业先进人物、青年学生、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中聘请。城市学校每个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至少聘请1名志愿辅导员。
主要职责:利用自身优势和专长,辅导队员开展少先队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开展服务和提供支持等。
志愿辅导员的招募、政治审查、登记注册和培训、使用以及管理、考评工作由各级少工委负责。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在同级团委(少工委)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按同级团委中层标准配备,一般为非领导职务,专职专用。县(市、区、旗)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设置少先队总辅导员岗位,按县市区团委或教育部门中层标准配备。乡镇(学区)少先队总辅导员可由中心学校大队辅导员兼任。
任职条件: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忠诚党的事业,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了解和掌握少年儿童教育规律,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具有丰富的少先队实践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基层少先队工作的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少先队总辅导员任职时,一般应分别具有少先队工作或少年儿童教育工作5年以上和3年以上经验。
主要职责:在同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领导下,为少先队工作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组织策划和实施本区域内少先队重要活动,指导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带头开展少先队相关学科建设,组织本区域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具体工作,开展少先队教育科研;组织本区域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为辅导员专业发展等提供支持;了解和反映本区域基层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和需求,参与协商解决实际困难;完成同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交办的其他少先队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团委、教育部门、少工委加强协作,负责本地少先队辅导员选任考核,推进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发展。落实学校大队辅导员不低于中层副职职级工作待遇。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辅导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把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科研成果、工作业绩等纳入职称评价范围。
各级团委、少工委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开展辅导员分级全员培训、骨干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政策、团的部署、教育政策、专业理论和技能等。辅导员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委少先队工作部门干部(少工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同级团委的要求,始终忠诚党的事业,坚决贯彻党的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心系少年儿童,提高工作能力,锤炼优良作风,竭诚为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基层组织服务。主要负责落实同级少工委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